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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04-15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解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以下简称《通知》),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整改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是,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较大煤气事故依然多发。2018年,全国钢铁企业发生较大煤气事故3起,造成21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较大煤气事故多发势头,应急管理部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方面

答:本次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3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12项突出问题。

重点集中在生产煤气的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储存(煤气柜)、输配系统,以及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烧结机、回转窑、竖炉、轧钢加热炉、退火炉等炉窑和钢(铁)水罐、中间罐烘烤器等各类煤气燃烧装置。

三、请介绍一下煤气安全管理方面需要排查治理的突出问题

答:煤气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排查治理3项突出问题。

一是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目的是强化钢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质量,从危险源源头抓起,提升煤气设施本质安全。

二是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钢铁企业煤气设施改造和施工,应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委托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选用。

三是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高,管控不当易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91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相关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并定期开展煤气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四、煤气设备设施方面,需要排查治理哪些突出问题

答:煤气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是从源头防范煤气事故、提高钢铁企业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措施,需全面排查治理5项突出问题。

一是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3.1条和《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4.1.2条规定了不同容积煤气柜与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钢铁企业应严格遵守。柜顶防雷装置应符合《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第9.1.5.1条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冶金煤气易燃易爆,电气设施火花、外壳高温等是引发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钢铁企业应按照GB51128第9.1.2条和GB6222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并强化安装施工质量,防范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三是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钢铁企业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容易因临近区域煤气设施失修、故障以及生产异常等因素出现煤气泄漏、积聚,从而引发人员中毒等事故。本项重在强化煤气泄漏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和安全警示,91号令第三十二条、125号文件第三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钢铁企业应严格执行。

四是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本项目的是切实强化单一煤气设施(系统、单元)检维修安全保障水平,防范煤气中毒、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同时较大程度减少因单一煤气设施(系统、单元)故障处理引发钢铁企业大范围煤气停送作业,防止次生事故发生。GB6222第6.2.1.10条规定: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同时,针对煤气管线进入车间(厂房),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第6.14.3.1条规定: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十三.4.1条规定: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均是为了提高车间(厂房)内部煤气设施检修、维护安全保障水平。

五是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我国钢铁企业因煤气水封(U型、V型等)和排水器相关装置设置不合理、水封高度不足、给(加)水装置安全保障性差,造成水封和排水器击穿,而引发较大甚至重大煤气中毒事故屡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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